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报名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浏览量   1004 更新时间   2021-09-18
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报名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报考高起本、高起专考生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2.报考专升本考生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三、证明事项内容及告知义务

  (一)证明事项内容

  1.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通过信用承诺方式证明自己符合高起本或高起专报考条件,具有报考条件中要求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职学校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高中同等学力证明其中一种)。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通过信用承诺方式证明自己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具有报考条件中要求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含本科结业证书)且已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和认证。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学历、学位情况填写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查处;对本意见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

  (三)事中事后核查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考试机构、招生机构、招生院校、教育部学籍学历注册机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具备在事中事后对考生进行学历核查的权力,核查内容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考试招生中投诉举报核查、新生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时的前置学历核查、用人单位学历审查、干部学历审查、案件侦破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具备相关前置学历条件,可依法依规对考生已取得的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学历注册资格、学历学位证书作出取消或责成本人主动放弃的决定,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今后的事中事后核查过程中,考生因提供虚假材料和作出不实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其它后果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报考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内容,完全知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不实承诺带来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符合成人高考相关考试类别对前置学历的报考要求,具备相应的前置学历,并保证所有提交的前置学历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人自愿签署本承诺书,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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